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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赖苏连与被告温爱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苏连,温爱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256号原告赖苏连,男,1983年生,汉族,职工,住石城县。被告温爱生,男,1976年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原告赖苏连与被告温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被告温爱生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5万元。原告将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诉至法院并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温爱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温爱生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赖苏连借款4.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及原告的相关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温爱生向原告赖苏连借款4.5万元,原告将借款支付给了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爱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赖苏连借款4.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元(原告已预交9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温爱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 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