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7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治富与被告西安新北城彩印广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富,西安新北城彩印广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919号原告黄治富,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新北城彩印广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与凤城七路西口新北城农副产品市场里。注册号610112100016211。法定代表人蔡永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锐,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越,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富与被告西安新北城彩印广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