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符远锋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远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3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远锋。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远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孝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远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符远锋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X**的小型越野车,当行驶至海口市金垦路松涛人家酒店路段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血液酒精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12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远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符远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符远锋与林某某等朋友在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琼菜王饭店吃饭,期间符远锋喝了白酒,饭后驾驶琼AX**的小型越野车从琼菜王饭店驶出准备回家,在驾车途经金垦路松涛人家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经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符远锋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符远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符远锋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远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符远锋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符远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符远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远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程书 记 员 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