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明峰与朱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峰,朱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徐明峰,经商。委托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风亭,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炳霞,经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炳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90000元,现被执行人朱炳霞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朱炳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