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北京邓峰博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邓峰博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邓峰博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秀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本院在执行北京邓峰博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北京邓峰博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姜仲园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云云第2页共1页第3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