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彭与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XX,夏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彭XX。被执行人夏XX。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彭XX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到当地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夏XX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经查,按判决书所载地址被执行人夏XX的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查询结果不符,出入很大,执行程序中无法对被执行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确定,致使执行程序无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及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XX对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记员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