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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宋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某在吉州区阳明花园73栋3单元602室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收取人民币100元。2015年10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潇湘阁足浴城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8.75克。被告人宋某辩称,卖给李某那一次没有收到钱,应该是非法持有,对抓获、缴获毒品数量等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某在吉州区阳明花园73栋3单元602室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约定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100元。2015年10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潇湘阁足浴城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8.75克。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蔡某、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缴获的毒品及赃物照片,现场检验报告书,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关于卖给李某那一次没有收到钱,应该是非法持有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宋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及在法庭审理中,均称是100元1克卖给李某,但当时李只给了20元打的钱,剩下的80元通过微信支付,但后来没有收到钱;吸毒人员李某的供述也称:他卖给了我1克冰毒,我们以100元成交,费用通过微信支付。由此可见,虽现玚未支付未足额支付钱款,但双方已就毒品数量、价格、钱款支付方式约定一致,毒品也已交付,双方买卖毒品行为已经完成,故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属贩卖毒品行为,其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蒋俊烈人民陪审员  刘建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