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4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刘怀龙、王莹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刘怀龙,王莹娟,刘怀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4278号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翠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怀龙,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生。被告王莹娟,女,汉族,1990年1月6日生。被告刘怀强,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生。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怀龙、王莹娟、刘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8元(原告已预交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