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梅鑫、梅建国等与周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鑫,梅建国,王婕,周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0753号原告梅鑫。原告梅建国。原告王婕。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国强(特别授权),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鑫、梅建国、王婕与被告周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鑫、梅建国、王婕撤回对被告周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104元,减半收取为20552元,由原告梅鑫、梅建国、王婕负担(交纳)。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