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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梅鑫、梅建国等与周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鑫,梅建国,王婕,周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0753号原告梅鑫。原告梅建国。原告王婕。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国强(特别授权),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鑫、梅建国、王婕与被告周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鑫、梅建国、王婕撤回对被告周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104元,减半收取为20552元,由原告梅鑫、梅建国、王婕负担(交纳)。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