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商初字第0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于永平与泗阳县东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平,泗阳县东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商初字第0112号原告于永平。委托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县东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季庭。原告于永平诉被告泗阳县东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永平的委托代理人刘其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泗阳县东盛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永平诉称,2014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泗阳县东盛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泗阳县东盛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催要未果。现因未偿还上述借款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银行转帖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泗阳县东盛纺织有限公司欠原告于永平借款50000元应当在原告催要后及时偿还。逾期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县东盛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永平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泗阳县东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婉姝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