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黄立群、吴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黄立群,吴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代表人:王仲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立群,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宝龙,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立群、吴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876468.28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立群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南雷路10-9号商铺正在评估中,一时难以处理,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3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