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黄某甲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黄某甲,张某,王某乙,黄某乙,王某丙,潘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2015年6月8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当月10日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甲。2015年6月8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当月16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2015年6月8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当月16日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2015年6月8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当月16日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乙。2015年6月8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当月16日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丙。2015年6月8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当月16日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某。2015年6月8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当月16日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张某、王某乙、黄某乙、王某丙、潘某某等人犯非法拘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为向范某某索要债务,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乙于2015年6月6日16时许从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锦江之星宾馆将范某某带至武汉市新洲区恒州商务宾馆8309房间及普罗旺斯花园酒店8328房间关押,至当月8日19时许被公安人员解救。其间,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邀约了被告人黄某乙、王某丙、潘某某先后至上述地点参与看守。经报警,上述被告人均于当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范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张某、王某乙、黄某乙、王某丙、潘某某等人具有自愿认罪、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当庭建议均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宣告缓刑,或者适用其他非监禁刑。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张某、王某乙、黄某乙、王某丙、潘某某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张某、王某乙、黄某乙、王某丙、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均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3日,折抵刑期6日。)二、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9日,折抵刑期18日。)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9日,折抵刑期18日。)四、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9日,折抵刑期18日。)五、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9日,折抵刑期18日。)六、被告人王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9日,折抵刑期18日。)七、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9日,折抵刑期18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惠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