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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4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峰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1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峰平,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卫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峰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李峰平窜至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凤泉岩附近,见被害人许某生停放在该处的1辆深迪牌大公主型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无人看管,遂将该电动车盗走推离现场。被告人李峰平将该电动车推至附近偏僻路边接驳电线时被群众发现抓获,后被接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带回审查,现场扣押的赃物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许某生。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峰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扣押、发还清单,发案现场、赃物拍照,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本院(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人口信息,汕头市德盛车行连锁店销售票,证人林某贤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生的陈述和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峰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峰平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峰平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峰平实施的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李峰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峰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美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