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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周棋与承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棋,承永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2697号原告周棋,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国清,顾乾,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永良,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祝梅红,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棋与被告承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永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棋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棋撤回对被告承永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周棋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