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0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金洪玉与金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洪玉,金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028-2号申请执行人金洪玉,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金素红,女,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金洪玉申请执行金素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金素红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号yyyyy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素红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号yyyyy中的存款yy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为zzzzz。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