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赵丰收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丰收,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21号申请人:赵丰收,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本市新兴区河南街道七委5组。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57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2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5)第57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21,996.49元给付义务。申请人赵丰收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12月30日前分批给付申请人赵丰收案件款21,996.49元。二、执行费23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21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俊峰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