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辖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芦凤琴与王菲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菲,芦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凤琴。上诉人王菲因与被上诉人芦凤琴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芦凤琴诉原审被告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王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王菲的户籍地在安徽省庐江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然王菲的户籍地在安徽省庐江县,但王菲的经常居住地在合肥市瑶海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作为接收货币一方芦凤琴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王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菲上诉称:王菲的户口所在地为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本案应由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归属于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芦凤琴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芦凤琴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因芦凤琴住所地属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故芦凤琴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琪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