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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中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中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00025号原告成都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航天北路甲生活区。法定代表人唐超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钢燕,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中荣,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中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成都市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章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