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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江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642号原告杨建,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盛利,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建负担。审 判 长  陈 飚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人民陪审员  王业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