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642号原告杨建,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盛利,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建负担。审 判 长 陈 飚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人民陪审员 王业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