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郑爱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郑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郑爱花(曾用名郑爱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郑爱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0000元,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李秋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