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承安铜业有限公司、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承安铜业有限公司,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财保37号申请人:佛山市承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九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腾芳,董事长。被申请人: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6号小区外。法定代表人:吴永强。申请人佛山市承安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154.17元以及在银行存款不足情况下查封被申请人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与诉讼标的相值的机器设备(详见查��清单),查封总价值以人民币560154.17元为限。申请人佛山市承安铜业有限公司为此提供现金人民币560154.17元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承安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154.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除银行存款后,查封被申请人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与诉讼标的相值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变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顺喜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