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10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东临与被执行人张华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临,韩飞,常文强,王子彬,李春秋,满安林,李俊华,李长征,李晓平,莫晓燕,莫晓丽,于海涛,李瑞,莫卫峰,卯利红,宋海红,张安全,常胜忠,张东伟,李雷,秦子剑,李黎明,李杰玲,尚长海,耿纪亮,于亮亮,宋海忠,王振强,杜建,李俊生,刘克彬,于勇,崔健,高红山,张世红,张东波,侯建春,程彬彬,于XX,刘梅,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1076-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临,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城中新村二巷**号*户。申请执行人韩飞,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常文强,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王子彬,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李春秋,男,1962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付*户。申请执行人满安林,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王路庄新村***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华,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临东巷**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征,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港口路***号*户。申请执行人李晓平,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解放南大街**号。申请执行人莫晓燕,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莫晓丽,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号**户。申请执行人于海涛,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李瑞,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文明新村六巷*号。申请执行人莫卫峰,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卯利红,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中顺河街**号1月8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宋海红,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临东巷**号。申请执行人张安全,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常胜忠,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张东伟,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李雷,男,1972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栋*单元*户。申请执行人秦子剑,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王路庄新村10巷**号。申请执行人李黎明,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洪山东村号****室。申请执行人李杰玲,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西顺河街**号*户。申请执行人尚长海,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泉河巷**号**户。申请执行人耿纪亮,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号*户。申请执行人于亮亮,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宋海忠,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王振强,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杜建,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中顺河街**号*栋*单元*户。申请执行人李俊生,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刘克彬,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于勇,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单元***户。申请执行人崔健,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高红山,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张世红,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张东波,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侯建春,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中顺河街**号*单元*户。申请执行人程彬彬,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于XX,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申请执行人刘梅,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临泉县食品厂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号**户。被执行人张华,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任安徽银铃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233号门面楼二楼。申请执行人李东临等41人与被执行人张华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40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李东临等41位申请执行人每人15300元,合计人民币627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承担执行费8673元。共计64597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华及妻子韩春雷(身份证号码342122196906186560,其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华及妻子韩春雷银行存款64597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