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茶山村羊冲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李某,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茶山村羊冲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颜某,女,汉族,1955年5月24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李某,男,汉族,2009年2月11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法定监护人李某,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系原告父亲。原告李某,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李某,女,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某,女,汉族,2013年9月16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法定监护人李某,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系原告父亲。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茶山村羊冲村民小组。负责人颜昌顺,该组组长。原告颜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某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茶山村羊冲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茶山村羊冲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50000元,案外人颜淑芬提供了坐落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李某、李某、李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茶山村羊冲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二、查封案外人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小卉审 判 员 李 雯人民陪审员 温明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