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4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陈青荣、王明成、徐文懿、田谨、宁夏盛通达煤业有限公司、宁夏青松碳素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东难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王明成,徐文懿,陈青荣,田谨,宁夏盛通达煤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东楠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青松碳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06-6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地址位于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王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博,系该行合规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明成,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徐文懿,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陈青荣,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田谨,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盛通达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成。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东楠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雄。被执行人宁夏青松碳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荣。本院立案执行的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申请执行陈青荣、王明成、徐文懿、田谨、宁夏盛通达煤业有限公司、宁夏青松碳素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东难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田谨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明成、徐文懿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室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东楠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宁******牌大型汽车,车牌号为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宁******牌小型汽车。上述房产因有抵押有查封,本院暂不处理。其它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宁夏盛通达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五辆汽车均被法院查封。其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宁石市证字第307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03332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立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