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2
案件名称
仇文杰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仇文杰,王浩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14号申请人:仇文杰,男,汉族,1963年7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王浩达,男,汉族,1989年3月生,郯城镇人。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14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浩达驾驶的系鲁QV55**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