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黄克勤与黄国金、谭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克勤,黄国金,谭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黄克勤,男。被执行人黄国金,男。被执行人谭传梅,女。申请执行人黄克勤与被执行人黄国金、谭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克勤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66000元本金及利息。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黄克勤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克勤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余卫华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