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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吴某某,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以原、被告经协商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即28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邢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