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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州市得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唐世军、胡小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州市得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唐世军,胡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财保8号申请人永州市得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志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唐世军,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小东,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永州市得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唐世军、胡小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永州市得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现在存放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的30万元执行案款。申请人永州市得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南侧(博林经典)10栋201、202等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93号项下的6**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州市得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建筑总公司、唐世军、胡小东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胡小东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的30万元执行案款;二、查封永州市得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南侧(博林经典)10栋201、202等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XXXXX93号项下的6**号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宏元审 判 员  周恩祖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