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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秀霞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张秀霞,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259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尹华委托代理人:赵文广申请执行人:张秀霞被执行人:宋彬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秀霞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5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2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