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初字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初字41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某,男,1980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淮南新集集团二矿巷修八队工人,户籍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0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方桂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