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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初字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初字41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某,男,1980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淮南新集集团二矿巷修八队工人,户籍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0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方桂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