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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6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慈溪市迈瑞计算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迈瑞计算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71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迈瑞计算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淑波,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齐芳,该××员工。被执行人: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任菊萍,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1562号慈溪市迈瑞计算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诉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归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迈瑞计算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213743.3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7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