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天时与卢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时,卢爱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66号原告王天时,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卢爱林,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时诉被告卢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时负担。审判员 陈国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