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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胡一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822号原告胡一定,男。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27楼西南角。注册号440101000186992。负责人王岱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马满路甲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649695168。法定代表人李连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一定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一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胡一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泽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