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26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郑和顺与陈帮希、陕西柞水国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柞水金鑫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和顺,陈帮希,陕西柞水县国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柞水金鑫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6执1-3号申请执行人郑和顺,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执行人陈帮希,男,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被执行人陕西柞水县国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国启,董事长。被执行人柞水金鑫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枝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郑和顺与陈帮希、陕西柞水国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柞水金鑫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帮希应向申请执行人郑和顺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13351.69元、案件诉讼费8255.80元、承担执行费7533.52元;以上共计529141.0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和顺与被执行人陈帮希达成了一次性赔偿郑和顺365000元,剩余155351.69元郑和顺予以放弃的协议,申请执行人郑和顺收到陈帮希付给的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柞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国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