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再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何炬与刘云龙、宋福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炬,刘云龙,宋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再字第00005号原审原告何炬,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刘云龙,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崛岷,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宋福珍,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何炬与原审被告刘云龙、宋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何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生效判决、裁定由本院作出,再审应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故再审中,原审原告何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原审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可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天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审原告何炬承担。审 判 长 曹淑伟审 判 员 周长军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处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