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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杜晨怡与仙桃市陈场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晨怡,仙桃市陈场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404号原告杜晨怡,女,201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法定代理人陈丽俊,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法定代理人杜红中,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许少华,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仙桃市陈场镇卫生院。住所地:仙桃市陈场镇人民北路22号。法定代理人张元环,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晨怡与被告仙桃市陈场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晨怡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晨怡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晨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杜晨怡负担。审 判 长  孙仁国代理审判员  马 敏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