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艳涛诉沈显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涛,沈某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61号原告:王某涛,男,住涡阳县城关镇。被告:沈某圣,男,住涡阳县临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涛诉被告沈某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