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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艳涛诉沈显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涛,沈某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61号原告:王某涛,男,住涡阳县城关镇。被告:沈某圣,男,住涡阳县临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涛诉被告沈某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