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小华与谭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华,谭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781号原告刘小华,男,1973年11月23日生。被告谭冬梅,女,1971年11月5日生。原告刘小华与被告谭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刘小华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刘小华承担。审 判 长 龚凌峰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代理审判员 彭 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