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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何纪祥、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纪祥,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16号申请人何纪祥,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彭燕,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余威,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周霞,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袁梅,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号。法定代表人沈鑫,董事长。申请人何纪祥因与被申请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纪祥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价值1000000元财产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担保人彭燕和申请人何纪祥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XXX号房屋(业务件号权1918282,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号第0XXX1号、0XX**号,建筑面积103.69平米)一套,担保人余威、周霞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XXX房屋(建筑面积128.12平米,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号第00X**号)一套,作为申请人何纪祥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彭燕和申请人何纪祥共同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单元××号房屋(业务件号权1918282,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号第0XXX1号、第0XX**号,建筑面积103.69平米)一套采取保全措施;三、准许对担保人余威、周霞共同所有的位于邛崃市××××号房屋(建筑面积128.12平米,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号第0XX**号)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思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贵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