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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杨柱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孙滨滨、姜书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柱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孙滨滨,姜书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57号原告杨柱良,男,193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告孙滨滨,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被告姜书卫,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柱良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孙滨滨、姜书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柱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柱良以准备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柱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1元减半收取,即4175.50元由原告杨柱良负担。审判员  姜宏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