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聂成国与于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成国,于庆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42号原告:聂成国,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于庆海,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成国与被告于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存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