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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0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洋与颍上圆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颍上圆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04336号原告:王洋,男,汉族,1995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颍。(王洋之母)被告:颍上圆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诉被告颍上圆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明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展静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