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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肖寿毅与钟兆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寿毅,钟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肖寿毅。被执行人钟兆明。申请执行人肖寿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兆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兆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肖寿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肖寿毅申请执行钟兆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5)鱼执字第128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