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雷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新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