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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雷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新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