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刘喻辉与舒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喻辉,舒晓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刘喻辉,女,汉族,1953年12月8日生,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中洲农场王公南路,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舒晓华,男,瑶族,1973年9月1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喻辉诉被告舒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喻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刘喻辉承担。审 判 员 高文新审 判 员 张 亚人民陪审员 石应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