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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刘喻辉与舒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喻辉,舒晓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刘喻辉,女,汉族,1953年12月8日生,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中洲农场王公南路,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舒晓华,男,瑶族,1973年9月1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喻辉诉被告舒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喻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刘喻辉承担。审 判 员  高文新审 判 员  张 亚人民陪审员  石应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