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056号申请人(甲方):陈秀惠,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王家井镇后畈村*****号。委托代理人:陈伟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乙方):宣晓云,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支路**号***室。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秀惠与申请人宣晓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马东晓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秀惠与申请人宣晓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宣晓云应归还甲方陈秀惠借款本金67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定于2016年2月5日前支付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本金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本金17000元及相应利息。如乙方任何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则甲方即可从逾期之日起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甲方陈秀惠自愿放弃其余调解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