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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满节诉金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节,金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2民初104号原告满节,现住科右中旗。被告金山,现住科右中旗。原告满节与被告金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节,被告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xx年农历xx月xx日(农历xx月xx)生育一子,取名苏日雅,但近年来,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我争吵,并数次无故殴打我,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苏日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均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以前我打骂过原告,请求给我改过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满节与被告金山自由恋爱后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xx年xx月xx生育一子,取名苏某某,但近年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数次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两间土木结构住房、两间石木结构住房、31头牛(其中30头乳牛,一头公牛)、80只羊(其中绵羊50只,山羊30只)、一辆福田牌皮卡车、两台二轮摩托车、一台15马力农用四轮车、一匹马。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海春秀20000.00元,欠木仁15000.00元,欠霍桂兰3000.00元,欠那仁满都拉6200.00元,欠布仁5000.00元。夫妻共同存款有18000.00元(其中14000.00元在原告处,4000.00元在被告处)。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数次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苏日雅由其母满节抚养,其父金山每月给付抚养费,考虑本地居民生活水平及婚生子在读高中的实际支出,抚养费按每月500.00元确定为宜。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中20头乳牛、40只绵羊、一辆摩托车、两间石木结构的住房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4920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欠海春秀20000.00元,欠木仁15000.00元,欠霍桂兰3000.00元,欠那仁满都拉6200.00元,欠布仁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满节与被告金山离婚,二、婚生子苏日雅随其母满节共同生活,其父金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至苏日雅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中20头乳牛、40只绵羊、一辆摩托车、两间石木结构的住房归原告所有,其它财产归被告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被告负责偿还,五、夫妻共同存款14000.00元归原告所有,4000.00元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如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