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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郑其庆与赵自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庆,赵自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07号原告:郑其庆,经商。被告:赵自先,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其庆诉被告赵自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其庆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赵自先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郑其庆已提供郑其谦的车辆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其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郑其谦的大切诺基牌小型越野客车(豫J×××××);二、查封被告赵自先的房产;三、对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