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郑其庆与赵自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庆,赵自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07号原告:郑其庆,经商。被告:赵自先,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其庆诉被告赵自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其庆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赵自先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郑其庆已提供郑其谦的车辆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其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郑其谦的大切诺基牌小型越野客车(豫J×××××);二、查封被告赵自先的房产;三、对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