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恒广与谢运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广,谢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李恒广。被执行人谢运福。李恒广申请执行谢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恒广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生活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李恒广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建宁执行员 宁敏华执行员 韦文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汉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