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一初字第4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某等诉朱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周*,朱**,唐**,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481-2号原告周**,男。委托代理人滕**(系原告周**之前妻)。原告周*(系原告周**之子)。原告周*(系原告周**之次子),男。第三人滕**(系原告周**之前妻),女。被告朱**,男。被告唐**(系被告朱**之妻),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周*、周*、第三人滕**与被告朱**、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周*、周*、第三人滕**因已与被告朱**、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周*、周*、第三人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周*、周*、第三人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周**、周*、周*、第三人滕**负担。审 判 长 徐 珀代理审判员 颜秋红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敏婧 关注公众号“”